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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防治嚴重特殊染性肺炎,配合中央流行疫情防治政策, 更新花蓮縣第二級疫情警戒管制措施並延長至110年9月6日
公告事項:
一、除飲食外,外出全程配戴口罩。
二、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:應落實實聯制、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 (室內空間至少1.5米/人(2.25平方米/人),室外空間至少1米/人(1平方米/人)),進入應配戴口罩、保持社交安全距離。
三、停止室內80人、室外300人以上的聚會、集會活動,若超額則須提防疫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。
四、暫停宗教繞境、進香團集會活動。
五、婚宴應遵守每一隔間室內80人、室外300人上限,並不得逐桌敬酒。
六、職場及工作處所:遵守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之防疫規定,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。
七、公共場域、大眾運輸加強清消。
八、休閒娛樂業場所暫停營業,包含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酒家、酒吧、酒店(廊)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(MTV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)、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)、遊藝場所、電子遊戲場、資訊休閒場所、休閒麻將館及其他類似場所。
九、公共場域、大眾運輸加強清消。
十、違反本公告各項公告事項,依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台幣3,000元以上1萬5,000元以下罰媛。
資料來源:花蓮縣全球資訊網
https://www.hl.gov.tw/Detail/9c0b2d4eaf15484fb2b810ce0688a5c0